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财政。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自治州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州的财政转移支付。自治州执行国家、省调整工资、津贴和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增支或者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