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州内的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地安排补充自治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