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和技能型职工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逐步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厚待遇。鼓励企业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

企业应当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