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防教育基地条件〕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省国防教育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撤销命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