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基层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