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单位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计划,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单位负责人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