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预算收入的缴库、退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机关、单位,必须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进度分次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各级预算单位不得隐瞒、谎报财务、财政收支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收增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