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2%至5%,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