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和职权第九条已废止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进行审计:(一)苏木乡(镇)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二)嘎查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村牧区合作基金会等集体融资组织;(三)占有、使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的单位;(四)收取、管理、使用苏木乡统筹费、嘎查村提留款和管理、使用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单位;(五)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审计的其他单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