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正式培训、考核,具备从事审计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审计证,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进行审计。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办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