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