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四)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