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