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的;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的;

(八)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九) 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十)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或者他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十一) 其他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