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