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