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阻碍其依法服务和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