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母婴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