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已修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