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