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三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