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