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规审批的;

(二)参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在执法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