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人才推荐;

(三)人才招聘;

(四)人才租赁;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人才择业咨询指导;

(八)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