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职业教育,实行公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民办等办学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并给予指导和扶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