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专职、兼职教师队伍,聘请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特殊技能人员担任职业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担任专职教师的,享受教师待遇。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