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协商选择一批专业对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城市职业教育实习基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生实习,对于顶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按照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