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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已修改
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可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阶段继续学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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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