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文化经营活动是指:

(一)歌舞、游艺、游戏、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

(四)电影片的发行、放映;

(五)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

(六)美术品的收售、拍卖,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销),书画裱褙;

(七)营业性文化展览、文艺比赛、文化艺术培训;

(八)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与拍卖;

(九)文化经纪活动;

(十)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