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堤防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