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不准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

严禁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及其他有碍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汛期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