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各级政法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廉政和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群防群治的治安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