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乡镇、大中型企业、机关大院、大中专学校、医院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由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治安管理和安置帮教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治安秩序、社会风气良好的;

(三)多发性案件下降,违法犯罪减少,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

(四)群众敢于检举、揭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防范、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贡献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探索出新做法、新经验,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人数较少的单位,没有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县、区、蜀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由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