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