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民政等部门,特别是主管社会治安工作的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其主要责任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
(二)打击、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和种植罂粟,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等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吸食毒品者的戒毒工作和卖淫妇女的收容教养;
(三)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对治安问题较多或案件易发地区(单位),特种行业、出租车业、文化娱乐业,暂住、流动人口、重点人口以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等实行目标管理、重点治理;
(四)加强对保卫、治保组织以及巡警、经济民警、保安和治安联防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发挥巡警、武警、民兵在维护治安中的特殊作用,加强城乡治安巡逻和治安岗亭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防范措施,提高群防群治和整体防范控制能力;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办案开展检察和司法建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失足青年的帮教、管理和安置工作;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工作,加强基层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查禁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做好精神病人的管理和盲流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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