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