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