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