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