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