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