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代表保持联系,可以通过走访、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重点联系原选举单位选出的在县级或者县级以下基层工作的代表,向代表介绍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可以由常委会以及走访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