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法规起草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