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