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设区的市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和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九章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