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原则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