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审议法规案的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重要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