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