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