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