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允许加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采伐的林木,以及从人工林采伐的林木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外合法购进的木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