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低强度择伐,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单位所需的自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单位采伐。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